2016/07/21 14:29:22病假工资计算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休息治疗期间,即企业职工病休医疗期间尤其是请长病假医疗期间,企业不再按月支付病休职工工资,改为按月支付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虽名为“工资”,但却不是企业职工作为劳动报酬的工资性收入,而是职工在医疗期内所应当享受的一种救济性的福利待遇。从劳动法上看,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在1952年政务院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中即有规定,属于劳动保险的范畴,所以至今还有人习惯地把长病休职工领取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称为“吃劳保”。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的《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宁劳社薪[2002]21号)第三条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二)各项福利费用,如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等……”。因此可以说,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内是不拿工资的。本案中,被王泉作为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依据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 [1994]481号)只是对企业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泉在病中虽没能按时享受到病假工资待遇,但其以拖欠病假工资这种福利费用为由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却缺乏法律依据。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项诉请未予支持。